注册澳门办事处的条件及手续
步骤/方法
1
总公司章程 须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员证明其与原件一式无讹,真实及完整。
2
关于在澳成立分公司之决议议事录代表之委任:公司指派至少一名代表,可全权代表总公司签署有关在澳门成立分公司之设立文件;分公司之名称;(注1:分公司之名称须采用总公司同一名称,但 “分公司”之字样,则可选择采用)关于在澳门设立之分公司营业范围;用于分公司之资本额、分公司之地址;委任至少一名在澳门设有住所的分公司业务代表人;指出澳门的代表人之签署方式,才使公司行为及合同有效。
3
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证明,以证实:该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成立;议事录上签署人的签名式样为真实;签署人有权力通过该议事录;该议事录是符合当地法律和该公司章程。
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尚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有权限机关发出的“Apostille” (Convention de la Hayes de 5 Octobre 1961),以证实公证员之签名式样及印鉴。
※ 任何无法出具由公证员发出之证明时,均须透过 “领事认证”(由中国驻当地之领事作出声明) 以证实签署人 / 签发机关有权限发出该等文件。
4
接受职务声明书每位接受总公司委任的代表人,须签署声明书。
5
备注上述所有文件须以中文或葡文提交,若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出,则需再附上中文或葡文译本。
而外地的公司章程只须翻译最主要部份,如商业名称、资本额、注册地址及拟在澳门经营之项目。
若有关译本是在外地作出,可由中国领使馆发出证明;如当地公证员可使用中文,则可由公证员证明;若翻译是由独立人仕出任(其资格为非公司之利害关系人),该翻译人员须亲临本澳签署一份译本证明书,并在本澳公证员面前声明该译本是由其作出及忠实于原文。
END
注册澳门办事处的条件及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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